法        制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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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法制科
责 任 人:张春生
联 系 人:李  丽
联系电话:(0534)  2316946

 

    研究制订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调研规划,拟订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本局办理案件的审议、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调本系统的应诉工作,办理具体行政赔偿事项。

    工作职责

   组织拟定和实施与工商行政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制有关的立法调研规划;负责监督检查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会普法宣传培训;负责本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赔偿工作,协助办案机构参与行政诉讼工作,并协调本系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复议申请书的处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停止执行条件的向被申请人发出停止执行的通知;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办理准予撤回复议申请的手续;经过审理,并报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工作时限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