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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广 告 管 理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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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商标广告管理科 |
负责全市商标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负责全市注册商标的验证工作,组织评选全市著名商标和推荐驰名商标,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和印制烟草制品商标单位,对全市商标印制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指导本系统办理商标案件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负责审批、申报市属广告经营单位及中外合资、合作广告经营单位,核发广告营业证照,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指导本系统广告管理工作和全市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工作职责 商标管理工作:商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商标办案工作,依法查处全市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指导并组织全市商标印制管理工作,承担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对承印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的印制企业进行审批发证;指导并组织全市商标验证工作,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市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全市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全市对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组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企业商标工作;组织商标法律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负责商标问题的调研、商标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及建立商标管理档案工作;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广告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广告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广告经营单位审批程序及档案管理;
指导全市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承办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核)销及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经营单位的登记申请,审查申报材料并向省工商局核转;审批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
工作程序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工作:根据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情况,凡属一般性的商标违法案件转有关县市工商局进行查处;凡属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市工商局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工作时限 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单位的审批: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件起30日内办结。 广告经营登记、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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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管 理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商标办案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 (二)指导并组织辖区内的商标印制管理工作,承担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对承印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的印制企业进行审批发证(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的申请书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三)承担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广 告 管 理 (一)指导全市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工作,承办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变更、注(核)销、年度经营资格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变更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指导全市的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工作,直接查处市属单位的广告违法行为,协调或直接查处跨市或跨县市发布的违法广告以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承办国家局、省局指定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 (三)审批酒类、烟草广告,审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受理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备案。 (四)指导全市的广告审查、监督工作,承办市属媒体广告发布后的监督,受理违法广告举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及有关部委关于广告管理的单项规章,省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