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广 告 管 理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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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商标广告管理科
责 任 人:赵  健
联 系 人:张  梅  李正高  朱跃平
联系电话:(0534)  2322075

 

  负责全市商标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负责全市注册商标的验证工作,组织评选全市著名商标和推荐驰名商标,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和印制烟草制品商标单位,对全市商标印制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指导本系统办理商标案件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负责审批、申报市属广告经营单位及中外合资、合作广告经营单位,核发广告营业证照,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指导本系统广告管理工作和全市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工作职责

  商标管理工作:商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商标办案工作,依法查处全市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指导并组织全市商标印制管理工作,承担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对承印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的印制企业进行审批发证;指导并组织全市商标验证工作,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市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全市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全市对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组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企业商标工作;组织商标法律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负责商标问题的调研、商标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及建立商标管理档案工作;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广告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广告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广告经营单位审批程序及档案管理; 指导全市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承办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核)销及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经营单位的登记申请,审查申报材料并向省工商局核转;审批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
    广告案件查处:指导全市执法办案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总结推广各地的执法办案经验;督办上级交办的广告案件;查处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违法行为,查处跨市、区发布的违法广告,承办省工商局交办的广告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市内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日常监管工作:审批酒类、烟草广告,审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受理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备案;指导全市广告审查、监督工作,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和广告法规及登记管理业务咨询;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开展广告审查员及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组织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并评选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工作程序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工作:根据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情况,凡属一般性的商标违法案件转有关县市工商局进行查处;凡属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市工商局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企业的审批:申请印制医药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同时附送相关证明文件;县级工商局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工商局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著名商标认定: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县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工商局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荐;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复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驰名商标推荐、认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审核、考察后,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工商局。
 广告公司登记: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查,证件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由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备及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经处长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广告兼营单位审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查,证件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报处长审批。
    广告经营单位变更登记:广告经营单位填写《广告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有关变更内容的文件,证件齐全后,报处长审批。
    查处违法广告案件:与公平交易局查处违法案件办案程序相同。

    工作时限

  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单位的审批: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件起30日内办结。
  商标代理组织的指定或认可: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书件15日内转报省工商局。

广告经营登记、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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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管  理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商标办案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

  (二)指导并组织辖区内的商标印制管理工作,承担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对承印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的印制企业进行审批发证(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的申请书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三)承担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广  告  管  理

   (一)指导全市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工作,承办市属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变更、注(核)销、年度经营资格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广告经营单位登记、变更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指导全市的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工作,直接查处市属单位的广告违法行为,协调或直接查处跨市或跨县市发布的违法广告以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承办国家局、省局指定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

   (三)审批酒类、烟草广告,审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受理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备案。

   (四)指导全市的广告审查、监督工作,承办市属媒体广告发布后的监督,受理违法广告举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及有关部委关于广告管理的单项规章,省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