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五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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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当事人的车辆、货物、现金、营业执照等。违反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开除。

二、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由其报销各种费用。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三、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礼品、宴请以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以及强行推销书报刊等。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以及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反规定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在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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