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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第一玻璃钢厂有限公司等793户企业,在2007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2006年度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的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7月1日在《德州日报》发布了限期年检公告,要求其到我局申报年检手续,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申报年检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德州市第一玻璃钢厂有限公司等793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附件:被吊销德州市第一玻璃钢厂有限公司等793户企业名单。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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