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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通知》鲁政发(l999)9l
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票款分离”办法,是指部门、单位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收费)时,实行的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的制度。
第三条“票款分离”,采取“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部门开票”,是指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只向缴费人开具专用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取资金;“银行收款”是指有关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并向缴费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财政统管”是指由银行代收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执收部门、单位要依据国家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项收费资金要按政策规定的用途使用,除专项收费、基金外,一般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与支出挂钩,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统筹安排的原则,保证各执收部门的正常经费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实施“票款分离”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其他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实行“票款分离”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各项收费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代收形式:
(一)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各项收费,都要实施“票款分离”的办法,由代收银行网点代收。
(二)对某些收费行为和收费服务同时发生,不便由缴费人及时到银行缴费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收取,收取的资金当天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对收费业务量大且比较集中或稳定的收费项目,银行可在执收部门设立专门代收柜台,缴费人可就地缴款。
(四)对省级驻外地和垂直领导的执收部门的收费,可采取“缴费人就地缴款、资金由代收银行直接划转省财政专户”的办法。
(五)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执收部门直接收取,所征收费额累计达到1,000
元(含1,000
元)时,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六)对于一些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委托执收部门代收,执收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实行单位内部“票款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上述各类资金制定专们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收费项目的编码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对所有执收部门的收费项目实行编码管理,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编码规则,核定公布收费项目目录。
第十条
收费项目编码按收费类别(行政事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其他)资金管理形式(预算管理、预算外管理)、资金管理级次(省级、市地级、县级)、收费依据等内容编制,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核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和编码规则,对本级的收费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并将编码表报经省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提供给代收网点和执收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发生增减变化,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编码,并报经省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通知代收银行网点和执收部门。
第四章
银行代收网点的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承办代收业务。
第十三条
银行代收网点由各级代收银行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定。代收银行网点应选择服务质量高、工作规范、交通方便、已实现全省计算机联网、具有省内异地结算功能的各级银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或者具备条件的储蓄所。再同一城市具有不同级次收费的,由驻该城市的上一级财政部门会同下级财政部门对代收网点进行统一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各代收银行签定《代理收费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种“票款分离”专用票据的使用、传递与管理;
(二)代收资金的划转和对帐
(三)各代收网点名称;
(四)服务质量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代收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代收网点门口和柜台设立统一用显标志,以方便缴费人确认和缴款。统一标志由各代收银行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制作和发放。
第五章
资金代收的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部门不再设立收入过渡帐户,收费按第八条规定的形式收取。
第十七条
资金代收的一般程序:
l、执收单位向缴费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样式附后),缴费人持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执收单位在填写通知书时,要详细写明执收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收费项目名称和代码、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缴款人姓名或单位,在缴款方式栏根据缴款人采用的“现金”、“支票”、“缴款通知书转帐”等不同的缴款方式,在“现金”、“转帐”(“支票”、“缴款通知书转帐”)空格内打“√”,加盖执收单位印鉴后将第一至五联一并交缴款人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2、缴款人持《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如采取“缴款通知书转帐”方式缴款的,还需在√《通知书》第四联上加盖缴款单位印鉴。对使用支票缴款的,代收银行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转帐手续,不再由收款单位进行背书。
代收银行接到“通知书”资金收妥到帐后,在《通知书》第一联、第五联加盖受理证明章退交款人,并给交款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票据”。
3、缴款人持银行鉴章的通知书有关联次和“收费票据”继续到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
4、各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负责本银行系统代收业务信息的收集工作,编制代收资金收入情况日报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代收业务信息和有关的银行票据。
第十八条
对涉及上下级按比例分成的收费、基金项目,所有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与执收部门核对后,校规定的比例和时限由财政专户直接划转上一级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对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各代收银行网点先将代收资金,按级次全额汇缴到相应的代收银行代收总户,然后由代收银行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同时按旬编制入库明细表一式两份,分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科(处)室。
第二十条
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性质特殊的收费项目,如确需当场执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向缴款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并负责代收资金。收取的资金由代收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入财政专户。上缴资金时由资金代收单位填写代收资金专用缴款通知书。
对个别经财政部门批准暂不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执收单位,在收费时,直接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先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收入过渡帐户,该帐户为财政专户的分户,执收单位只能存入预算外资金,不能支取,并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所使用的各种专用票据,除按规定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外,由市地财政部门按省财政部门设计的统一式样印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利息、政府调剂资金等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附后)一式五联,第一联代收银行给缴款人的回单,第二联银行贷方凭证,第三联银行给收款人的收帐通知,第四联银行借方凭证;第五联执收部门留存。“通知书”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各执收单位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二十三条
对属省级管理的收费项目,其“通知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执收部们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领购并逐级发放到各级执收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收费业务量大、有特殊需求的收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以印制收费项目明细单作为缴款通知书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样式附后)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缴款单位记帐联,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发放;“票据”由代收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负责分发到备级代收同点使用。
第七章
帐务的核对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专户根据本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供的数据登记明细帐,每月结帐后,和各专户开户银行、执收单位对帐。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月末终了3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专户银行存款对帐单,如有未达帐项,财政专户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八条
对帐中如发现错误,需要银行调帐的,由同级财政专户向银行发送“对帐调帐通知单”,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调帐,银行调帐后将调帐信息传送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进行相应的调帐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执收部门各项收费征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收银行的金融监管,督促各代收银行严格按照代收协议规定,认真做好代收业务。发现违规操作,要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费的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凡过去之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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