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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切实规范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发(1997)14号和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要求,确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票款分离”的办法。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要充分认识对收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重要意义。收费“票款分离”是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时,实行的一种资金收缴和票据开具相分离的制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是规范收费行为、深化收费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做法。去年以来,一些市地和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试点方式,在收费的征收过程中,推行“票款分离”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有助于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树立党和政府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各市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政府分配秩序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并把推行这一办法,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搞好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同治理“三乱”、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票款分离”办法,确保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行收费、基金“票款分离”办法是一项新的工作,要按照“发挥收费部门职能作用、方便缴费义务人缴费、提高收费工作透明度和效率”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可以先在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全面椎广。
(一)实行“票款分离”的具体形式,由各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收费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
1、对政策性强,数额大的收费、基金项目,可由各级财政机关的收费管理机构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开票征收,资金由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取后,直接纳入财政专户。
2、对行业性较强的收费项目,可由主管部门开票,资金由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及时纳人财政专户。
3、对分散而且数额较少的收费项目,可由主管部门开票,财政部门根据方便缴费人交费的原则,在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几个代收点,资金由银行代收点收取后,按规定及时划交财政专户。
(二)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一般程序。
1、凡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向缴费人开具统一收费票据。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执收单位存根,第二联为缴费人收据,第三联为执收单位记帐凭证,第四联代收银行留存。
2、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执收机关应在收费收据中载明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和缴费人应缴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
3、缴费人应当按收费票据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额、期限,持票据第二、三、四联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费。代收银行凭票收款并签章后,将第二、三联交还缴费人。执收单位凭缴费人执有的盖有收取机构签章的票据第二、三联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代收银行。
1、具体代收银行,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银行研究确定,原则上以执收单位原收入帐户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增加代收网点,以方便缴费人缴费。
2、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银行签订代收收费协议(或委托书),代收协议应包括下列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名称;代收银行名称;具体代收网点;代收银行将代收的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缴入当地国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代收银行将代收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人科目、收入级次;代收银行告知财政部门代收的收费项目及代收资金情况的方式、期限;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3、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代收协议书规定的方式、期限,将缴费人的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等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4、代收银行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并在代收网点的门口和柜台设立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资金划转。
代收银行要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代收资金及时划转财政专户;对应缴入国库的行政性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现行规定上缴国库。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金库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对帐,以保证款项的一致。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推行收费“票款分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收费单位、代收银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配合,实行分工负责,协同作战,努力为缴费人搞好服务,确保整个规范收费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各地推行收费“票款分离”办法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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