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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批办法》

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批办法》等七个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00六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法制   行政制度     通知

报:省工商局

送:局领导班子成员

发: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存档。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局、分局机关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领导班子成员、法制(核审)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核审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主办人、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以下案件由审批委员会审批:

1、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案件;

2、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3、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4、拟罚没款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案件[1]

5、查办的疑难案件;

6、查办的情节或后果重大的案件;

7、查办的办案机构与法制(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8、下级机关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9、其他需要审批委员会审批的案件。

第五条 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一般情况下在案件调查终结、法制(核审)机构对案件核审后进行。

第六条  审批委员会会议主要审核、分析、研究以下事宜:

1、程序是否合法;

2、处罚是否适当,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适当;

3、案件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由办案机构商法制(核审)机构后提请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进行。

第八条  根据案情或其他相关情况,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可召集审批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也可召集审批委员会部分成员会议。审批委员会主任为会议主持人;特殊情况,审批委员会主任不能参加审批委员会或部分成员会议时,由审批委员会主任指定会议主持人。

根据案件审批委员会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法制机构负责通知审批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第九条 审批委员会会议首先由办案机构汇报案情及其相关情况并阐明观点和理由,其次由法制(核审)机构汇报相关情况并阐明观点和理由,之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多数人意见,形成审批结论。

办案机构、法制机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审批委员会审批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审批过程中的有关细节、未有定论的案件,与会人员不得擅自透露。

第十二条  审批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意见,由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程序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审批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办案机构调查终结后,由案件审批委员会主任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提交审批委员会会议会审,如不需要,则由案件审批委员会主任直接确定结果。

第十三条  审批委员会会议确定的案件处理结果,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应经相同人员参加的审批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注释:[1] 拟罚没款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只适用于德州市局;县(市)局、分局可自行确定,并抱市局法制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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