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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的几点体会

              ——浅谈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制科  张春生


   

    一、正确掌握和理解行政复议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得到不断提高,不服行政处罚、对行政不作为,运用复议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已司空见惯。而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复议给当事人一次明辨是非、发表意见的机会,使被侵犯的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补救,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更给执法机关一个处罚是否合法、合理的最好证明。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二十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又有管辖权的均应受理,拖延、推诿或拒绝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要承担法律责任;直接分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将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所以长期以来我们始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纠正违法,保护合法。

二、掌握和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我们分析、掌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是对县市局、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是对县(市)局、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是对县(市)局、分局作出的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撤消的决定不服的;四是当事人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县(市)局、分局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等,或者申请县(市)局、分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五是认为县(市)局、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行政行为,均属于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明确对什么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三、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实践中我们充分认识到:

合法原则,是要求我们有权行使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消,或者责令县(市)局、分局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具体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做到:一是行政复议主体合法;二是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三是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四是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合法。

公正原则,是要求我们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怀偏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省以下实行垂直后,县(市)局、分局就是我们的直属机构,他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复议,从隶属、业务关系上和以往大不同,为避免出现不公允的结果,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一是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对受理的行政复议及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样的陈述理由的机会,给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的机会。二是坚决做到实体公正,因为这是我们行政复议工作追求的最终结果。

公开原则,是要求我们在进行复议活动中,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其他与复议有关的材料、证据、依据都向申请人公开。具体复议活动中我们坚持:一是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公开,允许当事人自由查阅;二是复议过程公开;三是复议结果公开。

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监督方式,其本身还要受到司法监督。因此,我们非常注意保证行政效率。一是受理复议申请及时,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审理决断不延误当事人后续的行政复议期限;二是行政复议活动及时进行,受理复议案件后,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材料,及时分析判断,根据情况,及时决定是否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以外的其他审理方式;三是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在掌握了证据、争议的事实、矛盾的焦点后,我们及时对县(市)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尽快送达双方当事人;四是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及时处理。

    便民原则,复议过程中,我们尽量在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一是尽可能地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如乐陵市个体户孟宪玉不服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乐工商消处字(2005)第102号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接到复议后,申请人不慎将腿摔伤且化脓,为了使业户复议事项得到迅速解决,我们派人到乐陵市,现场组织办案人员、申请人、第三人进行复议调查,经几方各自陈述理由和举证后确定对主要证据重新检验予以确定;二是实行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了做到这一点,复议过程中,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作出正确的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争议的事实作出是非曲直的结论。如某县消费者协会人员以县工商局的名义对一食用菌养殖户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书面审查,发现该行政处罚从立案、证据提取以及程序方面都存有问题,但已过复议时效,可没过诉讼时效,于是我们立即向县局发出行政建议,撤消了原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行政行为,也避免了一起行政败诉案件。

四、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正确掌握和理解行政复议、掌握和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我们首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后,再进一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1)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合法;(2)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资格,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人员;(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管辖的事务范围、地域范围和级别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有无越权的现象;(4)授权与委托是否合法,即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是否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1)行为的实施是否具有事实根据;(2)行为的实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及是否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3、行为的程序与形式是否合法:(1)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2)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我们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客观适度、公正合理、有无显失公正、畸轻畸重的情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正当的动机;(3)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而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4)是否符合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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