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

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领导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根据山东省工商局、统计局鲁工商办字[2007]67号《关于创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创建“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活动,争取在二年内市、县两级局全部达到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为此,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市局党组提出的“到位、服务、进取、人本、和谐”的

治局理念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系统中心工作,加大措施,全面规范和改进全市系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更好的履行统计工作职能,为全市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  目标要求

1、总体目标:按照省工商局、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实施方案

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市系统实际,原则上提前一年完成达标要求,即2008年底前全市系统市、县两级局全部达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目标。

2、具体目标:计划2007年市局机关和50%的县级局通过“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达标验收;2008年其余县级局全部通过“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达标验收,全市系统被省工商局、统计局认定为省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

创建内容

(一)组织领导

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明确,组织得力,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重视支持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与业务工作协调发展;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保证开展统计工作正常需要;统计工作制度健全,实施到位;认真开展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工作考评,对局机关及所辖下级单位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到位。

(三)  机构和人员

1、 综合统计: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

县级局配备1名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工商所配备1名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认真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2、 业务统计:机关内部其他职能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

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胜任统计工作。

3、  持证上岗:专、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

职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为100%;县级局至少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4、  队伍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

对稳定。各单位综合统计人员调动,应先补后调,并征求上级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同时做好工作交接。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  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

训,积极参加当地统计部门和上级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和统计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  统计调查项目与统计报表编制

1、依法调整和编制报表: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项

目依法进行。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2、综合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软件统计功能。通过全面推行电子统计台帐,自动生成各项统计数据,确保各类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差错率控制在3%以内。认真贯彻省局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严格报送程序和报送渠道,按照规范化要求和分类报送制度逐级报送统计数据。在完成定期统计报表编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

(四)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咨询服务

1、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

2、按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按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资料。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4、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重复的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地方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应与地方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5、认真撰写统计分析。及时撰写各专项定期和专题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必须观点明确,将数据、情况、问题、建议融为一体,保证实用性、实效性。

6、提高统计资料的效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方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统计信息服务,并能提供网上服务。

(五)统计工作信息化

   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齐配全计算机、网络传输等设备,完善业务软件统计功能,抓好设备和软件的应用,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报送、存储、应用、管理的信息化,及时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库。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人员名录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统计信息现代化管理。

  验收认定办法

   认定工作采取“统一标准、下管一级、分级验收、统一授牌”的办法。即各县(市)工商局、分局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的验收认定和授牌工作,由市统计局和市工商局共同负责,对县级工商局的验收包括所辖工商所的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认定程序:

1、     单位自查。各县(市)工商局、分局在申请认定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创建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改;

2、     单位申请。由各单位向市工商局和市统计局一并提出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认定表》、本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

3、     验收考核。由市工商局和市统计局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单位申请,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创建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和考核。

4、     授牌。验收小组做出考核验收结论,由市工商局和市统计局联合授牌和颁发证书。

表彰奖励

凡被认定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的县级局在系统年终统计工作考评中加10分(按百分制)。2009年起,凡未通过验收认定的单位,取消其被评为年度先进单位的资格。

组织领导

创建“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是全省工商系统“三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年主题活动的重要方面。因此,各单位要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创建目标,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创建计划和工作措施,推动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要成立专门组织,分管局长靠上抓,由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所共同参与,加强协调配合,对照创建内容和标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解决。同时,各县(市)、区工商、统计部门要坚强沟通与协调,统计部门对工商统计规范化创建工作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共同促进创建工作的开展,如期实现创建目标。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根据创建工作进度,在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将会同市统计局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统一授牌。

附件: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2、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