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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工商办字[2008]60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
按照《山东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水平,提高案件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统计
案件 办法
通知
抄报:山东省工商局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提高案件统计数据质量,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按一般程序处罚和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
凡在统计报告期内结案处理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均列入统计范围。结案时间为罚没款全部入库或第一期入库之日。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统一规范、定期核查、结案必报”的原则。
“分级负责”是指各县(市)局、分局负责所辖区域的案件统计工作;“统一规范”是指市局统一规范案件统计体制和数据报送制度;“定期核查”是指各县(市)局、分局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和综合统计机构定期核查案件数据;“结案必报”
是指各县(市)局、分局执法办案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向法制部门报送已结案统计数据。
第三条
各县(市)局、分局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和综合统计机构要建立案件统计核查和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核查一次案件数据,发现偏差须查明原因,及时纠正,确保各方案件数据真实、一致。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统计专项和分类编制报表,防止各类漏报、一案多头填报等统计差错;案件类统计报表在报告期内出现空白报表的情况,上报报表时须作出说明。报送的各类案件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
第五条
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和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的调查项目外,由各业务部门编制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必须向同级综合统计机构报告并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同时按报告期及时向综合统计机构报告报表数据。
各类报表同一期别的报表数据截止日期要衔接一致,避免相同报告期的同一指标数据发生差异。
第六条
各县(市)局、分局要加强对本局业务科室和工商所的管理及指导,确保案件源头数据录入完整、准确。工商所查办的案件,以工商所名义处罚的,由工商所及时录入相关案件信息,以县(市)局、分局名义处罚的,由县(市)局、分局办案机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
工商所及业务科室办案人员负责及时、完整、准确的录入各项案件基础信息,建立科学完备的数据库,各县(市)局、分局业务科室统计人员负责利用综合业务系统汇总生成本业务统计报表,并报综合统计人员。
对尚不能由综合业务软件生成的报表,各工商所整理收集原始数据后向对口科室报电子台帐,由科室汇总后再上报综合统计。上报的案件报表数据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原始凭证、案件数据库信息和统计电子台帐相一致。
第七条
各执法办案机构(包括工商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查处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及时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后,由法制科利用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生成报表后报同级综合统计。
第八条
各县(市)局、分局上下级之间、地区之间、局机关各执法办案机构或部门之间联合查办的案件,由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办单位统计,协办单位不得统计。
凡一起案件适用两部以上法律法规处理的,按照主要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归类统计;适用一部法律法规涉及两种以上定性处罚的违法行为,按其主要定性的违法行为统计。
第九条
对难以划分统计专项的案件,可填入公平交易执法情况统计表,其他专项统计报表不得重复填报。
第十条
各县(市)局、分局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违法行为、案件性质、涉案案值、没收金额、罚款金额、查扣物资等重要事项,为各类案件统计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案件罚没款一律按实际入库数额统计,其中,没收金额包括物资的折价款。确认当事人缴纳罚没款入库,以《山东省代收罚款收据》或《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定额收据》、《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为准。
案值是指查处的案件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参照当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凡案件涉及案值的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案值统计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数额填报。
罚没款的填报,统一按万元以下保留两位小数编制、汇总、审核和上报报表。
查扣物资统计,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遇有与制度规定计量单位不同时,可采取科学换算的方法,不得盲目估算。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按照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为一件案件。但对吊销两个以上的成批量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每吊销一个当事人的执照统计为一件案件,不得将成批量吊销执照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为一件案件。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暂行规定》,及时将报告期全部案卷文书报同级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期限为一个月;各执法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依据案卷文书,准确填报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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