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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查处违法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德工商办字[2006]38号

     

 

关于加强查处违法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情况统计,反映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状况,意义重大。目前,全市系统对查处违法案件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及统计工作水平,与新形势下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相距很大,查处违法案件统计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更好地做好违法案件统计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工商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统一统计口径,规范填报要求。目前,各单位案件数据统计口径不一,填报程序各异,漏报、重报现象时有发生。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统一口径,分类规范填报,理顺上报流程,使案件统计数据更加准确。

二、严格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要依照规定程序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单位留存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登记台账,另一份报法制机构备案统计。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结案后,各级办案机构要及时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法制科备案,工商所一个月向法制科报一次。各级法制机构认真做好案件备案登记,坚决杜绝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统计遗漏现象。

三、规范工商所查处违法案件统计程序和方法。立案查处的案件,工商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立统计台账;当场处罚的案件,依据《当场处罚决定书》建立统计台账,每月依据台账汇总统计,填报月报表。工商所与县(市)局或分局科室联合查办的案件,由县(市)局或分局科室负责统计上报,工商所在统计台账上予以注明,不再对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工商所每月23日按时将统计综合月报表报到各县(市)局、分局办公室,由综合统计人员分别转给相关科室进行汇总统计。

四、加强法制机构统计工作同综合统计工作的协作配合。由于法制机构负责一般程序案件的核审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备案,故各局法制机构关于本局查处的案件数较准确,法制机构应配合办公室综合统计做好本局查处案件统计工作。法制机构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要做到:一是在填报报表时,严格执行鲁工商法字[2005]111号文件规定;二是在对一般程序案件审核和简易程序案件备案时,认真做好统计台账登记;三是对工商所查处的案件,依据《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反法律法规类型,及时分类归口进行统计;四是法制报表应经综合统计机构核对后报送。同时,各级办案机构要加强与法制机构的沟通,每季度与法制机构核对案件数,确保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数与各办案机构查处案件数的总和相等。

五、加强、规范统计工作检查。各县(市)局、分局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本局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定期对案件上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采取数字来源倒查法。即报表中的数字从登记台账中查来源,总帐中的数字从分账中查来源,分账中的数字从登记表、案卷或《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查来源。要求笔笔数字来源有据,总帐、分账有序衔接,以保证源头数字质量。市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局、分局的违法违章案件统计工作进行抽查,凡发现谎报、瞒报、漏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案件  统计  通知

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局领导、各科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