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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电子台帐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统计数字来源真实可信,全面提高统计报表数据质量,
依据省局统计工作“两个办法”和《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电子台帐是指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需要,满足统计人员编制统计报表的需求,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设立,以统计原始记录为基础,以电子表格为手段,将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进行分类登记,汇总,使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的帐簿。
第三条
统计电子台帐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统计电子台帐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业务科室和工商所负责人是统计电子台帐的第一责任人,各专项业务统计人员是统计电子台帐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市、县两级局所属统计报表单位,包括科室、直属单位、工商所,应当配置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凡业务软件不能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都应遵循“科学、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置统计电子台帐,认真使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广的各项统计电子台帐,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或修订意见,使系统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更加完善。
第五条
各单位若设立新的统计电子台帐必须征求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审查新设置电子台帐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统计指标设计是否科学、齐全,操作使用是否简便易行。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要将新推行的统计电子台帐样本报上级局备案。
第六条
统计电子台帐必须依据统计原始记录,在报表报告期内及时、全面、准确的登记;报告期截止日后的统计数据填报下期统计电子台帐。每月
23日为各期别的报表报告期截止日。如遇报告期截止日提前,以市局综合统计机构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各类案件的统计电子台帐,必须严格依据案件原始记录或《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登记。综合办案机构、工商所查办的案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特别规定〉登记统计电子台帐。对于业务量大的业务科室、工商所在进行简易程序案件登记时,对同性质的案件可以批量录入。
在登记时做到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靠,标明案件统计的归类,整个过程遵循“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管理,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工商所专项统计人员应定期将本科室(工商所)违法违章案件统计电子台帐与法制科案件统计电子台帐进行核对,发现偏差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工商所专项统计人员在报告期末应及时整理、打印出纸质统计电子台帐,经科室、工商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填报统计报表。纸质统计电子台帐应作为统计原始资料,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计算机内统计电子台帐应及时做好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第十条
各单位综合统计人员每季度定期检查统计电子台帐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台帐设立是否合理、使用是否熟练、登记是否准确、管理是否规范、原始记录或《处罚决定书》等资料是否存档。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印发通报,同时抄报上级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辅导,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统计电子台帐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统计电子台帐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科室、工商所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在办公室综合统计人员的监督下,搞好统计电子台帐业务交接。综合统计人员应对科室和工商所新任统计人员及时进行统计电子台帐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完善统计电子台帐日常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考核评比办法,应将统计电子台帐工作纳入年终统计工作考评。
第十四条
专项业务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综合统计人员责令其限期纠正,综合统计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上级综合统计机构责令其依法履行。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综合统计人员应立即上报分管局领导和上级综合统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统计人员不能胜任统计岗位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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