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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制度

              

     

   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 各种统计报表采取逐月定案法,即统计报表报出一个月为定案期,逾期为定案数。

各分(市)局、市局各业务科报表于每月30日前报市局办公室。季报、半年报、年报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第四条 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科室、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本局综合统计机构,由综合统计机构进行汇总,经填表人审核签字、统计负责人和局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机关综合统计机构。

第五条 综合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六条 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七条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局综合统计机构对全市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全市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项工作; 各分(市)局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级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市县两级业务职能科室、工商所对本科室、所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各单位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单位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由业务科室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九条 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条 各单位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 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除逻辑性、计算性差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或编造虚假说明。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市局党组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结合各单位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综合统计机构定期对局属各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OO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