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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统计人员备案。各级单位应将建立统计人员名录库并本级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和综合统计人员、各专业统计人员、工商所统计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送变动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统计人员的调动、离任,应当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即按先补员,后交接、再调动的程序办理手续。新老统计人员应及时做好衔接工作,不能以此为理由延迟上报统计报表或影响报表的质量。
第四条
新配置的统计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新任统计人员必须及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统计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责任心强。
(2) 细心。
(3) 应当熟练操作计算机。
(4)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与统计用具,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条
统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
(1)统计报表种类、报表报送时间和要求;
(2)统计报表纵横平衡关系、报表之间的平衡关系,与上期数据的平衡关系;
(3)报表审核注意事项;
(4)统计软件操作步骤;
(5)统计电子台帐操作步骤;
(6)统计分析的写作常识
(7)网上传输网址;
(8)上下级统计员名单、联系电话。
第七条
移交的清单包括:
(1)各类统计工作文件;
(2)历年统计报表及空白表;
(3)统计报表制度;
(4)统计台帐;
(5)统计软件使用说明;
(6)统计分析;
(7)历年统计资料汇编;
(8)常用社会经济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汇编;
(9)《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各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和工商所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统计负责人、综合统计人员监督下办理,并做好交接记录;综合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统计负责人监督下办理,并做好交接记录。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OO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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