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 城 工 商
第四期
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行政指导专刊]
关于当前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几点思考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到位、服务、进取、人本、和谐”的有效途径。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切实收到实效,结合外地经验和分局实际,做一下工作探讨: 思考一:推行行政指导,要避虚务实。工商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管理方式,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刚性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对于促进行政管理人性化,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有效化解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改善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要做好这项工作,就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口头上,或者走过场、虚于应付。而是要真正沉下心来认真研究,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实践和创新,摸索出一套符合自身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法。所推行的行政指导要有具体的内容、标准、步骤和目标。同时,还要达到让行政相对人认可工商机关的监管执法行为,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工商工作,实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实效。 思考二:推行行政指导,要去繁就简。行政指导作为一种全新的执法理念,就是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侧重于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工商机关在制定具体的行政指导措施时,就要充分考虑行政成本效益,制定的行政指导实施方案和业务指南既要详细具体,又要简便易行,以便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使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能够根据明确具体的行政指导业务指南,对某一经营者或经营过程中不当行为,迅速做出反应,指导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 思考三:推行行政指导,要防微杜渐。由于法律法规修改程序复杂,对经济领域的新事物、新行为难以及时进行规定,导致执法缺少依据,从而出现监管盲区。如,2003年德州出现的“消费储值”行为,经营者利用高额回报诱使消费者购买消费储值卡和加盟商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非法融资行为。虽然这种经营方式在初始就引起我们工商机关的极大关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无法定性该行为,使“消费储值”行为在德州一度泛滥。直至相关的法律解释和答复出台后,才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取缔,但许多人已经上当受骗,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如果当时能够采取行政指导,就可以有效防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因此,当遇到类似无法律处罚依据的经营行为,工商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予以关注、规范和引导,通过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等形式,引起消费者注意,从而有效维护消费安全。 思考四:推行行政指导,要先“理”后“兵”。开展行政指导,并不是弱化行政执法。行政指导是促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的有益补充,行政执法是开展行政指导的得力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倚仗。对于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等尚构不成处罚的经济违法行为,首先应予以警示、教育和引导,使行政相对人知法、懂法、并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善意的警诫,使当事人在思想上和行为上认同工商机关的监管执法行为。但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当事人,就要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在处罚后,还要进行必要的回访教育,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使其在以后的经营中依法自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以联络会议为突破口 将行政指导融入无照经营治理之中 二屯工商所 在我所辖区内,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较多,有一类无照经营行为一直让执法人员比较头痛:此部分经营者多为外来人员,承租住宅小区内底层的房屋、车库、储藏间经营食品、日用百货等,还有部分人员从事音像制品、餐馆等经营行为,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部分经营者以本小利微为由,拒不办理营业执照,逃避工商机关的监管。执法人员采取治理措施时,经营者往往采取“你来我走,你撤我进”的策略,且由于在居民小区内,不易采取较大规模的专项整治活动,导致此类无照经营行为治理起来较困难,多次取缔多次回潮。 通过几次治理活动,我们发现虽然无照经营者在治理中不断更换,但有一点没有变化,那就是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主。因此,我所决定,结合分局07年全面推行的行政指导工作方式,改变过去以处罚取缔为主的治理方式,以行政联络制度为载体,通过加大对房东的监管力度作为治理此类无照经营行为突破的瓶颈: 一、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络会议制度 在住宅小区内,基本都设有物业管理部门,从事维修、保洁、治安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部门作为有偿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应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我所通过经济户口管理,与相关物业公司建立起了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借助物业部门对于居住人员的情况比较了解,房主的情况也都有登记的资源优势,工商所将出租房屋的业主情况进行详细统计,重点查清将房屋出租从事经营活动或作为经营者的仓库使用的情况,涉及人员如有变动,物业公司每季度向工商所通报一次变动情况。 二、以联络会议为载体,规范房屋出租行为 建立联络会议制度后,我所执法人员借助物业公司集中收取物业费之机,派出专人向存在出租行为的房主宣传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澄清部分房屋出租者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房屋出租是自己的权利,不是违法行为的错误观念,使其明白承租者是否有营业执照,不单是经营者自己的事,房屋出租者也负有连带责任。并向出租者宣传、推广使用经营性用房示范租赁合同文本,要求房主在出租时了解房屋性质和经营者所要从事的行业,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和房主对于无照经营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在合同条款中写明经营者有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执照未取得时不准经营的义务,房主有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并督促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发现无照经营后房主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以预防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 三、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体现执法的强制力与权威性 在实际工作中,联络会议制度不只是一个行政指导措施,也是一个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搜集过程。执法人员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房东,可依法认定为知道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在实施联络会议制度中,我们通过物业公司掌握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纳凭证等,便可作为确定当事人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具体时间、性质、情节、后果的证据,以实施行政处罚。
报:市工商局局领导、办公室、区委信息科、区府信息科
发:本局局领导、各科、所,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