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城 工 商

    第十二期

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行政指导专刊]

  

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实施广告管理行政联络制度工作指南

 

一、行政联络的对象

广告管理行政联络的相对人是广告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两类主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行政联络的内容

1、指导相对人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广告。广告经营单位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广告,才能使自己的行为更好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自己、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认识广告的意义。对广告经营者来说,不能仅仅把广告当成商品,而是要认识到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影响。同时,要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宣传的内容不能失实,夸张的程度不能超过产品的实际性能,使之正确引导消费,而非诱骗消费者选购不良产品。其次,要把握广告的形式和种类。广告的形式多样、种类庞杂,广告的形式不同,种类不同,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也不同,如户外广告、药品、食品、房地产等广告需审查。

2、指导相对人依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一是配备广告经营内部管理人员;二是建立广告经营管理三项制度。即建立健全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其中,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妥善保存广告业务档案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3、指导相对人依法审查广告。一是明确广告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审查的内容有: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证明等。二是明确广告审查的程序。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证明文件的意见;(2)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3)审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5)审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6)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三是加强对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审查。《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除此之外,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了一些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如房地产、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烟草等商品的广告。对于这些需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才能发布的广告,工商部门要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上述广告时,索要、审查、核实两方面的材料:(1)《广告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2)广告审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四是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职责。广告审查员除依照上述程序、范围做好广告审查工作外,还要履行好如下职责:(1)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积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3)对于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应当签署不同意代理、发布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工商机关报告,也可以同时向该审查机关提出意见。

4、与行政联络相对人加强沟通协调。一是加强与广告主的沟通协调。要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相对人加强管理,进一步指导其与广告主加强沟通协调,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广告主要求的广告设计方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双赢。二是鼓励相对人主动与工商机关座谈,反映情况,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违法广告的出现。

三、行政联络的方式

主要包括:发布广告审查提示书,指出广告经营中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做到“苗头预警、提示相关”;约见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通过邮件、网络、公告、通告或其它方式向相对人提供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格式文书;召集相对人进行座谈;举办广告法规培训班,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广告经营单位员工进行培训;指定专人负责解答广告经营单位有关问题等。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根据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数量、规模、分布情况和相对人要求来确定,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采用相对人乐于接受、行政成本较低、可操作性强的方式。

四、行政联络的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各工商所应对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应台帐,了解其广告发布的方式、方法和内容,掌握其信用情况、守法情况,从而确定行政指导的重点。

2、反复交流,确保实效。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与相对人开展交流,向其告知以下几项内容:(1)指导行为的目的和意义;(2)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应注意事项和应尽的审查核实义务;(3)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上述内容,工商机关应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案例进行说明。

3、专人指导,跟踪服务。工商机关在进行指导时应当依据上述行政指导的内容,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供与规范经营相关的材料,帮助相对人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各项制度,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相对人的指导工作,做好记录,保存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的动态跟踪管理和全程服务。

4、听取意见,灵活应变。相对人如果愿意接受指导或者主动提出申请要求指导,工商机关在指导过程中应注意听取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意见,对需要调整的方式或内容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指导的效果。

五、行政联络的要求

1、建立指导工作评价分析机制。评价分析机制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方面,工商机关要将每次指导的时间、人员、参加的相对人、过程、发放的书面材料、相对人提出的意见看法等记录在案,按时间顺序编号保存,以利于统计、分析;另一方面,工商所要指定专人,以座谈会、调查问卷的形式,听取、收集相对人对指导效果的反馈意见。

2、坚持行政指导和监管执法相结合。工商机关既要加强行政指导,提高相对人依法承接广告业务,规范经营;又要对指导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不能因为强调、注重指导而放松、忽视监管。

3、坚持行为指导和能力指导相结合。在指导过程中,工商部门既要加强对相对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指导,更要加强对相对人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指导,使相对人在若干次行为指导后能够以制度约束自身、以制度优化自身,通过内部的规范运作防控违法行为。

4、坚持普遍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普遍指导就是面向所有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指导,如举行定期的广告法规培训、举行广告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公布针对所有相对人的规范经营建议书、广告审查提示书等。个别指导就是对重点广告媒体、重点广告公司进行走访,提出规范管理的具体建议,对相对人在广告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个别给予指导。

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实施商标管理行政联络制度工作指南

 

一、行政联络的对象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商标管理行政联络的对象重点为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的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制作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行政联络的内容

(一)指导相对人建立印制品承接管理制度

l、承印验证制度。相对人承接相关业务时,应当依法验证委托方(单位、个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相关部门查验。

2、承印登记制度。相对人承接业务后,应当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方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物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3、保管制度。相对人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管保管,不得损毁。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中,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对于商标印制者而言,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必须登记台帐。上述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2年。

4、交付制度。相对人应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5、残次品销毁制度。相对人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特别是商标标识及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不得流入社会。

(二)指导相对人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争议的重要法律文书。由于包装装潢印制本身的特殊性,相对人更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以下内容:

l、印制品的数量、质量、价格;

2、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侵权责任的承担;

4、争端解决机制。

三、行政联络的方式

1、普遍指导方式:通过网络、邮件、公告、通告或其它方式向印制单位及个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格式文书,召开专门的包装装潢印制单位(个人)专题座谈会。

2、个别指导方式:约见相对人,举办印制单位接单业务员培训班,讲解有关典型案例,指定专人负责与相对人挂钩联系和随时解答相对人有关问题等。

在具体操作中,主要应当根据辖区内印制单位(个人)的数量、规模、分布情况、相对人的要求来确定,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采用“工商所能、企业所乐、简便实用、节约成本”的方式。

四、行政联络的实施步骤

1、由工商所以片区为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制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业务范围(印制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建立分类台帐。

2、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各类方式与相对人开展交流,使相对人明确:指导行为的目的和意义、接受印制时应建立的管理制度,主要应围绕注意事项、审查的证明材料、不履行审查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案例进行说明。

3、听取相对人意见,确定愿意、不愿意接受行政指导的企业名单。

4、对愿意接受指导或主动提出指导申请的相对人,工商所应当实行“一户一档”动态跟踪管理,提供与规范印制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格式文书、查验印制证明材料的方法(如提供合法的商标代理组织的名单),指导相对人签订规范的印制合同。

五、行政联络的注意事项

一是健全机制,确保实效。为便于对指导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导人员要对行政指导工作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每次指导行为的时间、人员、参加的相对人、过程、发放的书面材料、相对人提出的意见看法、指导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等,建立书式档案,按时间顺序编号保存;此外,要注意听取相对人对指导效果的反馈意见,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约谈等形式,了解指导工作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偏差。

二是执法指导,相辅相成。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加强行政指导,提高相对人依法承接印制业务,规范印制流程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使相对人通过指导规范经营,筑好违法行为的“防火墙”;又要对指导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采用警告、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处理方式,不能因为强调、注重指导而放松、忽视监管。

三是部门协作,共同指导。包装装潢印制管理工作涉及到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多个职能部门。在指导工作中,工商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协作意识、法制意识,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子的职责,指导相对人规范印制行为的同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指导等形式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法律优势、人才优势、信息资源优势,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分工、共同指导的良好格局。

 

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实施食品监管行政联络制度工作指南

 

一、       行政联络的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所在,使命所至,义不容辞。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保证城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       行政联络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决定》(国办发[2004]23号)的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肩负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因此行政联络的对象应为流通领域中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包括食品经营户(食品零售商、食品批发商)、市场业主。

三、       行政联络的程序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灵敏,建立相应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住处联络工作。建立信息审核报送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随时联络与定期召开会议相结合,联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信息要经过加工、整理、汇总,并简要评价分析本系统工作情况

(三)遇有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突发事件,各部门要在依法果断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行政联络注意事项

1、开展行政联络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施加与联络无关的行为,或在联络过程中施以行政强制等方式。

2、在联络过程中要注意必须针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不得超越工商部门的职能范围,越权指导。

3、行政机关指导人员对所实施的行政联络应做好记录,以便日后进行查询、分析及总结。

报:市工商局局领导、办公室、区委信息科、区府信息科

发:本局局领导、各科、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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