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城 工 商

              第一期

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行政指导专刊]

  

行政指导内容及其程序简介

 

(一) 

所谓“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提示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所涉及的开业、变更、注销、年检、验照、专项审批手续,以及经营中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等,向当事人下达行政提示通知书予以告知,促使被提示人自觉更正,已达到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

一、 行政提示的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 行政提示的内容

1、提示申办人正确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经济类型或企业组织形式,帮助其规范填写相关材料;

2、提示先照后证承诺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证件;

3、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提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5、通过巡查通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方式提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年检、验照手续;

6、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7、在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前,提示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已获得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和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复核。

三、 行政提示的方式

通过约见、个别辅导、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发放法律、法规资料、《行政提示书》等形式,与相对人进行交流,向其告知行政提示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对人应注意的事项及权利义务等内容,指导相对人有效防范风险。

四、 行政提示应注意的事项

1、指导方在开展行政提示前应了解和熟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经营者具备的条件和对所办企业的预期,以便正确地开展提示。

2、指导方在对经营者提出行政提示时,应尽量以提供选择项的办法由经营者自行决定,避免代替经营者决定商事主体类型的现象。

3、由于企业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同登记机关的权限不同,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实行委托登记的原则,在实施行政提示的过程中,指导方应明确告知经营者具体的登记机关,不得含糊其辞。

4、指导方对所实施的行政提示应做好工作笔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人员、相对人的情况、实施过程、发放的书面材料等,以便日后进行查询、分析及总结,行政提示完成后应建立书式档案,档案材料按实施顺序进行编号保存。

5、指导方在行政提示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要求其改正。


 

报:市工商局局领导、办公室、区委信息科、区府信息科

发:本局局领导、各科、所,存档                              

   

fh.gif (2414 by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