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 城 工 商
第四期
德州市工商局德城分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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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专刊]
行政指导内容及其程序简介
(三) 行政指导的程序 行政指导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履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如前所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果我们不设法加以规范,则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指导达成不正当的目的将无法避免。同时,由于行政实体法不可能为行政机关提供详尽的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的重任必然要由行政程序法来完成。因此,通过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是完善行政指导制度的重要途径。 行政指导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行政指导程序统一设置的困难,但这并没有阻却法治国家作这方面的努力。日本就是在这方面作了探索并获得成功的国家之一。日本是行政指导制度的发源地,它对行政指导程序所作的建构是任何一个建立行政指导制度国家所不能忽视的。从实际效果看,日本《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指导程序的规定不仅影响了韩国等国的行政程序法内容,而且对于我们制定行政程序法也同样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势在必行,在行政程序法中行政指导也会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因此,结合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和日本等国的立法,我认为,我国的行政指导程序是否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告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将行政指导的内容通过告知程序到达行政相对人。告知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2.听证。对于重大的或者对多数人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在实施前可根据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既可以完善行政指导的内容,也可以为实施行政指导提供社会服从的心理基础。在行政指导程序中适用听证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因为行政机关的活动如果没有必要的透明度,必须要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不安全感,从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3.行政指导程序终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如明显表示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指导程序,不得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如果行政机关强行实施行政指导,那么这种“行政指导行为”已经质变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救济。 4.备案。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报:市工商局局领导、办公室、区委信息科、区府信息科
发:本局局领导、各科、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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