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管理工作,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工商所、各业务科室、直属局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及报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统计局的要求统一制定和管理。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不得编制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编制的,内容不得与已有的调查项目重复或抵触,经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批准并向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统计调查项目,下级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有权废止。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局机关有局领导分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局机关及所辖下级单位的统计工作,组织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和系统系统考评工作。指导统计人员依据《统计法》开展工作,保障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有综合统计岗位,并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各级业务科室、直属局、工商所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知识水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必要的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具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分析及综合协调的能力。

第六条  专(兼)职统计人员要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钻研业务,特别是综合统计人员需加强学习和掌握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统计知识水平。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统计任务。严禁统计人员工作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对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有权建议将其调离统计岗位。

第七条   统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参加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并取得省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八条   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除提拔外,原则上从事本职工作不能少于三年,并保持好工作的连续性。综合统计人员的选配调动必须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报告,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圆满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任务。

(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工作中的各项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制定本局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搜集整理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发挥统计服务职能,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制定、修改、完善各项专业统计调查、统计整理方法。

(五)积极组织和认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的法律宣传教育和统计继续教育。

(七)翔实、全面地组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统计资料的汇编。

(八)积极认真推广上级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软件。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软件的使用和维护。

(九)负责统计数据库的整理和建档。

(十)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十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级业务科室、直属局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同时指导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与本科室、直属局业务相关的各种统计报表;
  (三)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四)负责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
  (五)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六)及时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或信息;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地完成各种报表的编报任务;    

(二)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帮助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三)健全本工商所的统计台帐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

(四)搞好统计分析和统计调研,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

(五)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局的关系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局专(兼)职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要接受综合统计员的指导,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统计资料和情况材料要实行“双向反馈”,即综合统计员定期将综合统计资料向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局提供;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局对与统计相关的情况材料向综合统计员提供。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如需统计资料时,需以综合统计员报出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设备、打印机、U盘或移动硬盘等)和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统计人员每人一台适应工作要求的计算机(市级局配有专用笔记本电脑);

(二)统计人员每人设有专用电子邮箱;

(三)统计数据库、调查单位名录库和统计人员名录库存健全;

(四)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存储、应用、管理实现现代化;

(五)统计数据实现网上传输。

第五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电子台帐健全,格式、内容统一,遵循“谁主管、谁登记、谁填报”的原则进行设置、登记、管理,并做到填写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一)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橱,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楼,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 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人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统计报表实行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专项定期统计报表和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

(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各种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各业务职能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为统计报告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要做到准确、及时、全面。

1、准确:报表的统计范围、指标划分、行业分类、计量单位、计算口径、方法等,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填报,表间关系统一,没有差错。

2、及时:报表的电子邮件和打印报表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报送。

3、全面:报表种类(包括空白报表)、填写内容、附报资料及签字盖章齐全完整。

(四) 各类统计报表采取逐月定案法,即统计报表报出一个月内定案,逾期为定案数。在定案前发现的差错,按照报送程序予以纠正。已定案的数字,一般不再变动;如果发现有重大差错,须在征得上级机关同意的同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作纠正。

(五)各种统计报表的数字,属于时点指标的,以报告末或规定时间的数字为准;属于时期指标的,须与定案的月报或季、半年报数之和相等。

(六) 统计报表的编制程序是:由基层统计人员根据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逐笔填写原始记录,登记统计台帐,然后根据统计台帐,按照规定指标口径、计量单位、报表期别、计算方法等编制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项目内容和数字必须做到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相一致。

(七)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八)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县级局各业务科室的报表汇总后上报到本单位综合统计员,由综合统计员审核把关后统一上报到市局综合统计机构,市局综合统计机构对收到的县级局报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县局综合统计员予以纠正后,再由市局综合统计员对全市的报表审核后上报省局。

(九)综合统计员要严格审核县各工商所和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局的报表,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及时提出,由有关单位重新核实校正,汇总并确认无误,经局主要负责人审阅上报。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数据变化大的原因必须文字说明。对于迟报、填报不全面、出现差错等现象要如实反馈,列入年底考评成绩。

(十)做好数据评估,建立数据质量稽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数据抽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层层汇总上报数据,做到资料齐备、数出有据、合理。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实行统计会审汇编制度。

(一)为使统计人员尽快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相互了解、交流统计工作情况,促进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特制定统计会审汇编制度。

(二)会审汇编内容:汇总、计算各种报表及分析表;座谈报告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变化情况及原因;交流统计工作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改进统计工作措施。

(三)会审汇编要求:对各种报表汇总前要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作好记录。对各种报表计算要及时、准确、全面。座谈交流、制订措施要积极、认真。

(四)会审汇编办法:会审汇编采取集中组织的方式。季报、半年报、年报期间分别组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会审汇编。一般会审汇编时间为两天。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分管领导及专(兼)职统计员对所填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意弄虚作假、报表数字随意进行较大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实行统计工作先进评比“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综合统计员要严格审核县级局各工商所和有关业务科(室)、直属局的报表,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及时提出,由有关单位重新核实校正,汇总并确认无误,经局主要负责人审阅上报。对于迟报、填报不全面、出现差错等现象要如实反馈,列入年底考评成绩。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能够按时报送符合行文规范统一局函形式的半年报、年报统计分析,并做到分析内容有数字、有情况、有观点,问题准确,分析透彻,建议与对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

第二十三条 协调、建议科室人员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变化的情况、特点和原因。年内,每个专业写出至少两篇较高质量的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统计工作的宣传,专、兼职统计人员年内在《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山东工商教育报》、《中国工商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报刊发表统计方面的调查、分析稿件不少于两篇。

第八章  统计执法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人员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不低于90%;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年内没有出现统计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能够按照省、市局统一安排,或者自行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格统计工作考评制度,纳入全局综合考评。

(一)考评原则。实行分级考评的原则。市局考评县级局,同时兼顾工商所;县级局考评工商所。市局按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评、单项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采取记分、汇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奖励比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考评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的先进考评资格。

1、有明显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和省局《统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

2、法制与各专项案件总数误差较大或出现人为调整数据的;

3、落实省、市局部署的统计工作任务出拖延、推诿,严重影响全局工作的;

4、统计数据存在“两本帐”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弄虚作假现象的;

5、单项或综合考评得分率在85%以下的;

6、未征得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同意随意调整综合统计人员的。

(三)奖项种类。通过考评分别授予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统计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统计分析奖荣誉称号。

(四)考评时间。上年121日至本年1130日为考评年度。各县市局、分局在考评年度后的一周内向市局报送统计工作年度总结及相关资料依据。

(五)奖励办法。对荣获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统计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统计分析荣誉称号的,分别颁发奖状或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局、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统计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0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