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记   科

 

 

联系人员:韩乐萍    马骥

联系电话:2187276

工作职责

       

 

登记科主要职责: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本局系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监管科职责:负责登记科内部文字材料、文件收发、信息宣传、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企业登记管理科

  管理工商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有偿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办理企业年检,指导本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

  组织贯彻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负责对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工作程序和时限

   ()登记注册
  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非公司企业不须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企业年度检验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1日至630;企业应予630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的基本程序:
(1)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
企业交纳年检费;
(4)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管理

  ()组织贯彻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全市工商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每年11日至430日对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负责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规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

工作职责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或参与拟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订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承办政府交办的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服务等方面工作。 负责冠市名的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进行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查处违反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工作程序

   (一)登记注册
1
、受理: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明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
、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3
、核准:经审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发照:对核准登记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5
、公告:对核准登记的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在市级以上刊物发布公告。
   
(二)企业年度检验企业登记管理企业年检程序相同。

工作时限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提交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企业应于3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包括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本系统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