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平 交 易 局

 

 

联系人员:时春东    池立平

联系电话:2189315

  工作职责: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指导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对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协调不正当竞争、非法垄断、限制竞争等经济违法违章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直接查处上级交办的或本局认为需要查办的以及影响很坏、基层公平交易机构查处有困难的上述违法案件。

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组织、指导公平交易机构依法查处传销案件;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活动实施监管、查办违法直销案件。

经济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对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清理整顿私货市场,取缔私货交易;组织、指导对投机倒把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对倒卖国家宏观调控管理的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国家稀有野生动、植物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公平交易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扫黄、缉毒工作;直接查处上级交办的或本局认为需要查办的以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德机构发生的或数额较大、影响很坏、基层公平交易机构查处有困难的案件;组织、协调上述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案件审批工作:监督、指导工商所的案件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工商所办案的质量;负责全局查处的大要案件的备案、分析工作。

工作程序

()查处违法案件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除此之外,适用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2、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经主管局长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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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案 件 查 处

(一)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制止和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二)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以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

(三)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四)打击传销、监管直销活动。

(五)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平交易机构对上述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受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违法行为的举报。

法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产品质量法》及配套法规、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