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禁令

      一、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凡是违反上述禁令的,将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